山东大学专聘科技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学科的研究力量,提升学校承担重大专项科研任务、培育高水平科研成果以及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逐步建设一支与科研工作相适应的专聘科技队伍,作为学校专职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聘科技人员是指学校根据相对稳定的研究工作需要,以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为目标招聘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专聘科技岗位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的原则,主要设置在高水平科研平台,持续稳定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的团队,学校重点建设或急需发展的学科,以及承担重大专项研究任务、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专聘科技岗位设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三类岗位,所聘人员以劳动合同方式聘用。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专聘科技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素养。
第六条 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专聘科技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聘用条件为:
(一)聘用研究员岗位,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需达到我校科研型教授岗位聘用要求,首聘时年龄45周岁以下。
(二)聘用副研究员岗位,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需达到我校科研型副教授岗位聘用要求,首聘时年龄40周岁以下。
(三)聘用助理研究员岗位,应具有独立从事研究的能力和较好的科研发展潜力,首聘时年龄35周岁以下。
第七条 从事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专聘科技人员,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聘用条件为:
(一)聘用研究员岗位,应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关键或核心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或科技成果市场成熟度较高,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首聘时年龄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二)聘用副研究员岗位,应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关键或核心技术上取得一定突破,或科技成果取得市场认可,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首聘时年龄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三)聘用助理研究员岗位,应达到我校相应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要求,首聘时年龄35周岁以下。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专聘科技人员聘用程序为:
(一)发布招聘信息
设岗单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学校提出岗位需求计划,经学校同意后在学校网站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二)确定拟聘人选
设岗单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经遴选、体检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
(三)拟聘人选公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拟聘人选,在学校网站人才招聘栏公示5个工作日。
(四)合同聘用
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对应聘研究员、副研究员岗位的专聘科技人员,由设岗单位组织校外同行专家进行代表性成果评议。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的人员,经院级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聘人选,提交学校人才引进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条 专聘科技人员实行协议年薪制,年薪标准由设岗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年薪由固定薪金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其中固定薪金参照学校相应岗位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绩效奖励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一条 专聘科技人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设岗单位承担;个人承担部分由学校从本人固定薪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聘期内,专聘科技人员子女享受学校教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待遇。
第十三条 在学校下达的专聘科技岗位数额内,专聘科技人员可应聘高一级专聘科技岗位,也可在第一个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后,参加事业编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招聘,获聘者按新聘岗位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聘期内,专聘科技人员可协助或合作指导研究生。
第十五条 鼓励专聘科技人员在聘期间申报各类科研、人才项目。设岗单位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专聘科技人员做好申报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专聘科技人员聘用经费来源于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和其他经费可用于人员聘用的部分,经费的使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聘科技人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户,设岗单位应按年度提前将相关费用划入该专户。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聘科技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对专聘科技队伍建设成绩突出的设岗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专聘科技岗位为有固定期限岗位,聘期根据科研项目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个聘期最长不超过四年。
第二十条 专聘科技人员在聘期间应全职在学校工作,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任务。未经允许,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聘科技人员在聘期间获得的成果,属职务发明范畴的,其知识产权均属山东大学所有,所聘人员不得擅自将研究成果转让,否则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聘科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设岗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发放、合同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副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岗位人员,在本岗位两个聘期内,如未能聘用到高一级专聘科技岗位,不再续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鼓励统招博士后人员应聘专聘科技岗位;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聘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应聘专聘科技岗位:
(一)事业编制身份不变,保留现有岗位级别工资待遇,停发岗位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由设岗单位承担。
(二)聘期内可申报高一级专聘科技岗位,也可申报事业编制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获聘事业编制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者,自发布聘任文件之日起,到获聘岗位工作;其他人员在完成所聘岗位任务后,可回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